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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固废“实名制”,你get了吗?

来源: 时间:2021-06-26 09:10:22 浏览次数:

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未被列入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/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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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含义


 

  未被列入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/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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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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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

01

环境影响评价

《固废法》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,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,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。

02

环保自主验收

《固废法》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,编制验收报告,并向社会公开。

03

贮存场所

《固废法》第二十条 产生、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,应当采取防扬散、防流失、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,不得擅自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遗撒固体废物。

04

制度台账

《固废法》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、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,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,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、数量、流向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等信息,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、可查询,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。

05

排污许可

《固废法》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。


4

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委托


01

委托人核实责任

《固废法》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,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。

02

双方强制缔约

《固废法》第三十七条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,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。

03

受委托方报告义务

《固废法》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方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工业固废废物,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,并将运输、利用、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。

04

连带责任

《固废法》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的,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。

5

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审批

01

省内利用、贮存、处置

《固废法》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。

02

跨省贮存、处置

《固废法》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、处置的,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

03

跨省利用

《固废法》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,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。

6

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常见违法行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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